政务满意度项目操作中四类瑕疵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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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西项目满意度测评
  • 2022-8-30 16:33:43

重大政府决策重视民众与服务对象满意度,这是我国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原则的重要体现。在这一原则之下,越来越多的专业类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诉诸于第三方来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这类测评有的侧重民众个人感受,有些侧重企业主及其管理者的工作感受。第三方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的广泛推进,是我国国家决策及其执行的全过程民主的重要体现形式,也对于国家治理民主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因为第三方满意度测评的重要性,也涉及到不少上级政府与主管部门把第三方满意度测评作为相关政府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类别,因此就出现了影响与左右满意度评价结果的种种操作。这类操作很可能导致满意度结果出现很大偏差,甚至形同虚设:

其一,控制满意度评价方式及其使用方式的选择性程度 ,这类控制包括了系统控制(比如很多政务系统上的好差评评价,出现第二方人员自评和对给出差评意见者的干预措施);样本控制(控制可触及的选择性样本、做过深度动员工作的样本、剔除和替换不满意样本,这意味着在样本选择上,第三方并不起关键作用);结果控制(对已经形成的最终结果,选择性提供给领导、媒体与公众,只说好的,不说不好的,或者重点说好的,略说不好的);

其二,利用具有较强同系统背景的关联机构所提供了的评价结果 ,通常我也称这类机构为第2.2方机构,因为如果把完全独立机构称为第3方机构,把具有体制内机构性质与政府预算拨款支持的机构称为第2.5方机构,把完全属于本系统设立的事业单位、拨款支持单位、有系统管理权威的企事业单位归为第2.2方机构,那么越接近第二方的机构则更具备为第二方考虑所动的特点,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对于同一个工作事项,往往后两者的满意度评价分普遍高于前者所做的评价分;

其三,可比性往往要求不同时空条件下的评价方式具有方法与操作规则上的可比性,如果切换评价方式以拔高评价对象的表现水平,也就是用规定好的新的有利于拔分的工作方式,而非第三方按照专业逻辑设置的评价方式,以得到相关单位工作表现的群众满意度似乎在提升的印象;

其四,满意度是服务对象期待、工作单位承诺、群众对当下实际表现的认可三者之间的波动博弈 ,其中服务对象期待变量往往是公共部门最不会考虑、最不懂把握、最不容易理解的部分,因此往往过度地在自我努力表现与勉强群众认同这两个变量工作上使劲,而这恰恰可能导致一部分群众的逆反心理和追求满意度结果线性进步而不得的挫败心理,在这样的心理下,要么怀疑满意度目标是否可以科学管理,要么就铁了心在操纵评价者、影响评价规则和对满意度结果做手脚上做文章。

群众是否满意是一面镜子,照出来各部门、各机关工作是否真的懂了群众需求的变化,明白了群众思维的逻辑,找到了自己动作与群众感受之间的落差所在。而对待满意度评价的态度是另外一面镜子,照出来我们是否拥有积聚资源服务群众的底气、站到群众一面看问题的勇气与优化服务群众工作的智慧。